受資助企業
客戶信任
申請成功率
大部份中小企企業對系統方案缺乏認識,往往錯失提升企業營運效能及開源節流機會。 MGT會提供系統上的建議,讓企業了解在科技券中最合適的IT系統。
團隊會核實所有科技券所需文件,包括公司營運文件、供應商報價單及不合謀條款等等,避免任何延誤申請進度的錯漏。
待署方評審申請科技券資格及項目合理性,團隊會提供建議諮詢 包括系統技術上的問題。
申請科技券項目通過評核,署方會以書面通知評審結果,並簽署資助協議書。
通過的科技券項目須在十二個月內落實完成,團隊會協助跟進。
在項目落實完成後兩個月內,需向署方提交最終報告,團隊會幫忙檢查文件是否正確,減少延誤審批進度
若項目報告獲署方接納,申請者將會成功獲發核准資助款項,完成整個申請科技券計劃程序。
立即預約我們進行15分鐘的談話
(A)(I) 根據《商業登記條例》(第310章)在香港登記;或
(A)(II) 根據《公司條例》(第622章)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;或
(A)(III) 根據有關條例在香港成立的法定機構;及
(B) 並非本港上市公司,亦非政府資助機構*或任何政府資助機構*的附屬公司;及
(C) 在提交申請時在本港有實質業務運作,而該業務須與申請項目相關。「空殼公司」不會被視為在香港有實質業務運作。
一般營運成本不會獲科技券資助,如:
(A) 申請者的商業登記署表格1(A)/1(C)或最近期的公司註冊處周年申報表(表格 NAR1)的副本
(B) 申請者在提交申請時在香港有實質業務運作的證明文件副本,而該業務須與申請項目相關。例如最近三個月內發出的發票/收據或商業合約、最近期的經審計帳 目、利得稅報稅表及稅務局發出的評稅通知書
(C) 代表申請者簽署申請表格的人士的有效香港身份證或護照副本
(D) 所有根據本指南第12 段取得的已簽署的誠信及不合謀報價/投標確認書副本
(E) 競投者提交的報價單副本,上面顯示競投者的詳細聯絡資料 (包括地址、電話和電郵)。請列明申請者擬選取的報價單,以及每張報價單上的項目如何對應申請表格乙(I)部的項目開支。
項目完成後,申請者必須在兩個月內提交下列文件以獲得資助的金額:
• 項目的最終報告
• 項目成果證明
• 每個開支項目的付款收據正本或副本
I. 如核准資助額超過5萬元,提交由獨立審計師編製的經審計項目支出表
II. 如核准資助額為5萬元或以下,申請企業須提交最後支出表及聲明